钟表——防水手表
1范围
本国际标准规定了带有“防水”标记,带或不带附加超压标记手表的要求求和试验方法。它不适用于潜水表,潜水表的要求规定在1S0 6425中。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国际标准的条款。若引用的标准文件标有日期,则在此日期以后对此引用标准文件的增补和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使用本国际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若引用的文件不标日期,则本标准应采用该引用标准文件的最新版本。ISO和IEC成员保持对现行国际标准的注册员身份。
IS02859-1:1989,计数抽样检查程序——第一部分:逐批检查合格质量水平(AQL)标明的抽样方案。
3命名
命名为“防水”的手表,不论有无附加超压标记,除作为日常生活使用外,在诸如短时间游泳这样的锻炼期间也防水。防水表也可以在水压和温度变化的条件下使用。但无论有无超压标记,它们都不能用于水中潜水。
4要求
命名为“防水”的手表应满足4.1和4.3或4.2和4.3中的要求。
4.1耐气压性能
空气的漏流率不应超过50p g/min。
应按6.2.1进行试验。
4.2耐超水压性能
在6.2.3到6.2.6的试验前后都应按6.2.2的要求进行冷凝试验。冷凝试验后,表玻璃内表面不应有看得见的凝雾。
4.3耐温度和机械应力性能
在6.2.3到6.2.5的试验前后都应按6.2.2的要求进行冷凝试验。冷凝试验后,表玻璃内表面面不应有看得见的凝雾。
5抽样
本国际标准可以采用逐个检查或抽样检查。抽样检查应按lS0 2859.1 执行。
6.2.3、6.2.4和6.2.5中规定的试验必须至少在受检批中抽取一只试样。
6试验
6.1试验条件
6.1.1试验前应起动操作件并拨回到正常位置。
6.1.2整个试验期间,环境温度应在18-25℃之间。除6.2.5要求的试验外,水温应与环境温度相同。
6.2试验步骤
试验顺序可任选,但冷凝试验应在6.2.3的试验前和各项试验后进行,泠凝试验也可放在任意两个试验间进行。
6.2.1耐超气压性能
使手表承受2 bar的空气超压,并测量进入表壳的空气漏流率。
注1:类似的试验方法也是允许的,例如,使用惰性气体。
若显示的空气漏流率大于50ug/min,就不能满足4.1条的要求,不应再继续进行下面的试验。
6.2.2冷凝试验
将手表放在一块温度控制在40~45℃的加热板上,直到手表的温度与板的温度相等(根据手表的型号,通常加热时间为l0min到20min)。然后在表玻璃上滴一滴8~25℃的水。
1min后用干布擦干表玻璃。表玻璃的内表面出现凝雾的手表不符合4.2的要求。如果手表壳是在湿度饱和的大气中装配的,冷凝试验的结果可能会产生一种雾化,这种雾化并不是由于表壳缺乏防水性能而引起的。若出现这种情况,应烘干手表重新进行冷凝试验。
6.2.3浸入10crn水深中的防水性能
将手表浸入(10±2)cm深的水中并保持lh。
6.2.4操作件的防水性能试验
将手表浸入l0cm水深中,在与柄轴和按钮的轴向相垂直的方向施加5N的力,并保持5min。见图l
图1
6.2.5不同温度下的防水性能
将手表依次浸入以下10cm深的水中:
一置于40℃的水中5min;
一置于20℃的水中5min;
一置于40℃的水中5min。
每次浸水间的转换时间不应超过1min。
6.2.6耐超水压试验
将手表完全浸入一个盛满水的适当容器中。在1min内施加与指示值(见7.2)相等的超压,或在没有附加标记的情况下施加2bar的压力。持续10min,然后在1min内将超压降至环境压力。
7标记
7.1术语
(以下内容略)
除了术语“防水”以外,手表也可以标上压力单位为巴的超压试验标记(至少2巴)或者在另一种意义上用单位为米的深度来代替(至少20 m)超压值。然而这些指示值并不对应于潜水深度只是涉及到进行超水压试验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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