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表——防震手表
1范围
本国际标准准规定了手表防震性能的最低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
它是用来鉴定手表产品的,而不是用于生产线上检验手表的。即使假设检验后每一块手表都符合试验的最低要求,且没有明显的损伤,也需对手表作重新调整,因为经过试验会引起手表原来日差的改变。
本标准是根据模似条件订的。它相当于手表从1m高度偶然跌落到水平硬木表面所受到的冲击。
2引用标准
IS0 3158,计时仪器——检验位置标记。
3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国际标准。
3.1 防震手表:符合本国际标准最低要求的手表称为防震手表。
3.2 剩余效应:在本国际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所观察到的走时差之差。
4 最低要求
按照第5章的规定试验时,防震手表应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a)两次冲击后手表都不应停走;
b)石英手表剩余效应不超过每天2s(秒);所有其他类型的表,剩余效应不超过每天60s;
c)手表的试验不应发生任何影响手表性能或外观的损坏(如表针弯曲或移位、变更显示、自动装置或日历装置损伤、表玻璃破裂、表壳角弯曲、柄头弯曲或断裂、按钮损坏等等)。
5 试验方法
被测手表不应装有表带,除非表带和手表是一体的。
5.1试验温度
整个试验期间,环境温度应保持在18~25℃之间,温度变化不得超过2℃。
5.2仪器
用以产生冲击的装置是一种摆式冲击试验器(见第7章)或者是符合第6章规定性能的其他结构的仪器。
5.3试验步骤
53.1在冲击试验前测定走时差
5.3.1.1机械手表
满条60min后,在FH、6H和9H位置(见IS0 3158),用测量瞬时走时差的仪器至少对被测手表的走时差持续检查l min。
5.3.1.2石英手表
石英手表在测试前至少要运走2h;这个期间过后,用测量瞬时走时差的仪器在CH或FH位置检查走时差。
5.3.2第一次冲击
冲击力应正对着表壳侧棱,平行于手表平面的“9点”一侧。
注:同样,数字显示式手表,冲击应在相同位置。
5.3.3 第二次冲击
冲击力正对着表玻璃,垂直于手表平面。
5.3.4冲击试验后走时差的测定
5.3.4.1机械手表第二次冲击后5min,用测量瞬时走时差的仪器在FH、6H和9H各位置至少持续测定走时差lmin。
5.3.4.2石英手表
第二次冲击后5min,用测量瞬时走时差的仪器在CH或FH位置测定走时差。
5.4剩余效应
剩余效应应通过在5.3.1和5.3.4中规定的条件下在相同位置所测得的走时差的最大差值计算得出。
6各种类型的试验仪器应具有的共同特性
以下特性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试验仪器。
6.1冲击锤的特性
6.1.1冲击手表的冲击锤上的部件(垫块)应用聚四氟乙烯制成的。
6.1.2垫块的尺寸如图1所示:
图1(略)
6.1.3冲击锤的总质量,包括垫块,至少应为3kg。
6.2冲击速度
冲击速度v为4.43 m/s,相当于从1m高处自由下落接触地面时的速度。
6.3冲击后手表的收捕装置
冲击后,手表沿着它的轨迹自由运行,并经使手表不再受到进一步冲击的收捕装置逐渐停下来。
7摆式冲击试验器的特性
所用摆式冲击试验器,应根据以下要求制造和使用。
7.1冲击锤的起始位置
冲击锤起始位置的角度a(见图2)用下列公式计算。
图2
这里:
Y=4.43 m/s;
T为周期,单位为S;
r为半径,单位为m。
T和r的数值由摆式冲击试验器的制造者确定。
周期T表示低振幅的一次振荡所持续的时间,单位为s(见图3)。
图3
7.2试验器正常工作状态的校对
在进行试验前应检查摆锤的正常功能。
应使用摆锤的自由振荡来进行检查。
摆式冲击试验器的制造商应说明冲击锤从起始位置A(水平)自由落下摆摆到位置B的最低高度h(见图4)。如果达不到高度h,则应检查该摆式冲击试验器。
图4
7.3手表的位置
7.3.1手表应自由地放在它的水平支承台上,以经受5.3.2和5.3.3所示的两次冲击。
7.3.2手表放在此支承台上的位置应当是使摆锤正好通过稳定平衡点的一瞬间产生冲击的地方。
7.4冲击的条件
7.4.1在冲击的一瞬间,与手表进行接触的垫块表面应当铅垂于水平面,并且平行于包含摆锤摆动轴线的铅垂面。
7.4.2冲击手表的聚四氟乙烯块应定期更换或磨平。
8标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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